学校能以“安全协议”免除自己的责任吗?
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法定的,不能以协议来进行免除。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