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当事人上诉后是否可以撤回上诉?
发表时间:2010-12-15 15:3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扶养、收养纠纷案件上诉人可以在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只能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诉之后,宣告判决、裁定之前。上诉人撤回上诉,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撤回上诉符合我国法律见定,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裁定准予撤诉,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准撤诉。当事人对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二审中,上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上诉状撤回后,如果上诉期未满,当事人还可以再次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撤回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如果上诉人虽然已经提交了上诉状,但人民法院还未决定是否受理上诉案件时,上诉人便撤回上诉状的,不属于真正意义的上诉,应视为未上诉;第二,由于二审裁判是终局裁判,一经宣告,即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裁定之后,上诉人便不能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