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应当通过哪个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发表时间:2010-12-15 15:39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通常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诉讼法》第l49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这主要是因为原审人民法院了解有关上诉情况,对上诉状需要补正的事项,可以通知上诉人及时补正,也可以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提出意见附卷报送,以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还可以对已逾上诉期限的,直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这种做法既有利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又便于案件得到及时解决。但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当事人对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若心存疑虑,或有其他原因不能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完成接收上诉状的任务。待原审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发送被上诉人,并由被上诉人答辩后,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上诉状虽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但第二审的审理工作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来完成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全部案卷、书状和证据后,便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