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提起的扶养、收养纠纷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可以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过来告原告,即提起反诉。反诉是被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成立后,原告已经提起的诉讼叫“本诉”或“原诉”,即使本诉的原告撤诉,反诉也不会终止。反诉人在反诉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各种诉讼权利。 扶养、收养纠纷案件的被告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②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③只能在本诉提起后至合议庭评议前提出;④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反诉状是被告反控告原告的书面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对本诉和反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