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对扶养、收养侵权行为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0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此可要求侵害人以一定数额金钱予以抚慰的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格权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它以公民人格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以产生精神损害痛苦为基本条件,以用一定数额的金钱对受害人予以抚慰为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并不是对所有的侵害民事权利违法行为都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几种民事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具体包括:侵害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监护权等。民事主体对因上述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愤怒、痛苦、恐惧、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侵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扶养、收养关系中,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导致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监护权等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义务人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并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