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扶养、收养纠纷案件事实的证据?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0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作为认定扶养、收养纠纷案件事实的证据: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但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扶养、收养纠纷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⑥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证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