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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是否有期限限制?

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是否有期限限制?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1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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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可见,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当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庭审中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据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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