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审判员回避?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2回避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到法定情况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或者有关诉讼活动拘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上述回避的法定情形也适用于陪审员、书记员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人员。由此可见,扶养、收养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要求其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工作。审判人员等如果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主动提出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提出申请的时间一般应在开庭审理时。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或发生回避事由,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