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哪些要求参加法庭审理?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2法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扶养、收养纠纷诉讼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参加法庭审理,具体为:(1)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准时出庭,以确保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以及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当事人如果不遵守开庭的时间,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视为放弃诉讼请求,导致诉讼终结,案件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缺席判决,被告将无法为自己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2)严格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认真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证人出庭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可以提出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真实、合法,并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不如实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向法庭提供伪证,其诉讼请求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认为法庭出示的证据不真实,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积极参与法庭辩论。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相互辩论。当事人必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可以从民事实体法律和诉讼程序法律两方面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论,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诉讼请求。辩论时,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当事人可以要求调解,也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不同意法庭调解,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5)法庭辩论结束后,不愿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