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否还可以起诉?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3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所谓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人是谁。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是权利人现实地知道了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是权利人有条件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未尽必要的注意而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规定表明,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人民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权利保护的权利,即胜诉的权利消灭,但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起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将当事人的诉权分为起诉权和胜诉权。起诉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是程序意义上的权利;胜诉权是保护实体权利的诉权,即起诉后能够胜诉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可以行使自己的起诉权,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审查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完成的事实,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然后再决定是否否定其胜诉权。《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后才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不得反悔。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