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扶养、收养纠纷案件,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处理: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③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④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⑤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⑥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