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9条规定,扶养、收养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纠纷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通过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自觉履行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反驳方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就是说,不履行协议一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也不能证明调解协议有不合理的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履行调解协议。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