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可以直接向子女索要赡养费,也可以请求有关组织调解,如请求子女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说服子女给付赡养费。父母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追索赡养费诉讼收费较低,如果被赡养人经济困难,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如果父母需要获得法律帮助,而自己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为其代理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赡养费数额和给付办法。赡养人有能力赡养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被赡养人有生活来源,但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劳务扶助而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借口分家不公,或者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通过调解或判决的方式使其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