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解除收养关系会产生以下直接法律后果和间接法律后果:(1)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直接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变更。包括:①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即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关系解除。②收养解除时,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和义务自行恢复,即自然直系血亲和自然旁系血亲关系自行恢复。至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解除收养关系的间接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间接法律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包括:①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②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养父母的这一要求,不受“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限制。③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导致生父母起诉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