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是解除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办理。当事人如果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由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自然不必要再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如果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为了使协议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就是十分必要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时,需要收养人、送养人和年满lo周岁的被收养人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登记机关发给的解除收养证等材料。解除收养公证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包括不得委托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代理。公证机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解除,有原收养公证书的予以收回,对不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