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的无效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确认:(1)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诉讼程序是指由人民法院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收养行为无效。通过诉讼程序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可以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收养无效,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收养行为,而在有关判决中确认收养无效。 (2)通过行政程序确认收养行为无效。行政程序是指由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确认某一收养行为无效。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撤销收养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从而使收养行为归于无效。收养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收养的效果,送养人应当返还收养人已经支付的费用,被收养人应当被送回原处,双方签订的收养协议无效,进行了收养登记的,登记也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