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需要说明以下几点:(1)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养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如果收养人与送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改变养子女的原姓。(2)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养子女,有要求养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养父母,有要求养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子女问不得遗弃和虐待。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养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3)养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养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