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要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发表时间:2010-12-15 15:48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以及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该外国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代表机关或者外交代表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①跨国收养申请书;②收养人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l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上述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