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①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②收养申请书;③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包括已婚者提交的结婚证,未婚者提交的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的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的配偶死亡证明;④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⑥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⑦收养捡拾的弃婴、弃儿的,应当出具捡拾弃婴、弃儿的证明;⑧事实收养公证应当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应当提交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⑩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2)被收养人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意见书;③送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复印件;④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⑤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保证书;⑥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单方送养的,还需要提供对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⑦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4)孤儿的监护人送养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①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证明;②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④被送养人生父母死亡证明;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证明;⑥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5)被送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送养的,应当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证明;②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③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④被收养人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⑤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6)被收养人有配偶的,应当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