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需要收养人、送养人和年满lo周岁的被收养人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包括不得委托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律师等代理。居住在异地的当事人提供的协议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夫妻共同收养的,一般应当夫妻共同到场;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考虑收养关系的特殊性,当事人如果对收养要求对外保密,且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也互相保密的,收养当事人可以分别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而不必共同到场。(2)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交材料。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分别向公证机关提交身份证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3)公证机关进行审查。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为能力状况;②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对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补交;③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④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⑤收养登记证是否是有效机关签发;⑥申请办理弃婴或弃儿来源公证的,审查是否有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告查找情况证明;等等。公证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4)公证机关出证。公证机关经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