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不像收养登记那样属于收养的必经程序,而是由收养关系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订立,法律允许收养当事人双方遵循自愿的原则自行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希望收养体现双方各自的真实意愿或更为正式,可以签订一份收养协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如果收养当事人只进行收养登记而不再签订书面收养协议的,并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订立收养协议一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①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②收养的共同目的,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被收养人包括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的意思表示;③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成长的保证;④收养开始的时间;⑤双方同意写入的其他内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不得在协议中约定有关收养的付款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3)收养不满lO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由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方共同订立书面协议。(4)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自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