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发表时间:2010-12-15 15:50根据《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公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