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属于对特殊主体的收养,适用收养法的特别限制性规定。《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的男性公民收养女性,但对这种收养作了特别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男性借收养之名对被收养者为不法行为的情况发生,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发生。因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除必须满足收养人的一般条件外,还须与被收养人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男性收养自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条件限制。其他无配偶者收养的情况,如独身的女性收养女性或男性,独身的男性收养男性等,收养人都只需符合一般收养人的条件,而没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距的限制要求。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