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我国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收养,但由于事实收养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且大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因此,对1992年4月1日前,即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发生的事实收养,符合以下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其形成收养关系:(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待,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的规定,凡当事人能够证明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当事人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2)被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3)当事人之间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如父母对子女已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已实际尽了赡养义务等。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