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空间适用范围看,凡在中国领域内收养子女的,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从时间适用范围看,收养法只适用于l992年4月1日(包含4月1日),即收养法实施以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对于1992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收养,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收养法实行前受理,实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适用收养法。在收养法施行前各级国家机关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在收养法施行后不再适用。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