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血缘的亲属。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原因,其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因死亡、收养等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但身份关系不能完全消失。收养事实的发生可以使得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收养不能完全改变或消灭自然血亲的身份关系。拟制血亲又称法律上的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法律确认他们具有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拟制血亲的发生有两种情况:①因合法收养事实而发生的拟制血亲关系,即收养人根据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其存在抚养事实而发生,即丧偶或者离婚时的生父或生母与他人结婚,其未成年子女与继母或继父长期共同生活,受其抚养,双方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依法成立。当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为已婚或又与他人结婚的,该子女与继父或继母也可以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引起,可以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消失。如解除收养关系就可以使拟制血亲关系消失,通常做法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有关解除拟制血亲关系的登记;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