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进行抚养的人为收养人或养父母;被他人领养作为子女进行抚养的人为被收养人或养子女;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的人为送养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收养是可以引起亲属关系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能够引起父母子女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和变更。收养一旦产生,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便发生亲属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相当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2)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均属直系血亲。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没有亲属关系,也可以有亲属关系,但有亲属关系的一定不能是直系血亲关系。因为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有直系血亲的人之间发生收养将失去法律上的意义,所以,收养应当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还应当是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收养人应当限于长辈,被收养人应当限于晚辈,否则会违背亲子关系的秩序。(3)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也可依法解除。作为拟制血亲的收养关系与自然血亲有所不同。所谓自然血亲是指有直接或间接血缘的亲属,它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原因,收养行为不能使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血缘关系消灭。所谓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法律确认他们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4)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收养法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