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或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的特点有:①实施虐待行为的人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并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②行为人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体力劳动、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使被害人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甚至造成重伤或死亡。③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④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偶尔打骂不能视为虐待行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第3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虐待是对受害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受害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时,可以请求以下法律保护:①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老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②对尚构不成犯罪的虐待行为要求处理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处以l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③对构成犯罪的虐待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虐待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受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虐待家庭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根据上述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恶劣”,一般是指虐待的动机特别卑鄙,手段特别凶残;因为虐待引起伤残或者死亡的;虐待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因为虐待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虐待行为直接造成的伤亡,即被害人由于受到经常性的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导致死亡,或者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引起重伤死亡;也包括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的死亡或者重伤。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