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人是将子女送给他人扶养的人。根据《收养法》第5、10、11、12、13、18、19条的规定,送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①孤儿的监护人送养。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管和保护责任的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时,可以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对监护人的送养,法律有以下限制性规定,即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人。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孤儿的有监护能力和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②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我国的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以及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各种福利机构。当收养人自愿收养孤儿、弃婴时,应当由收养他们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这种情况是指父母存在身体健康原因、家庭经济原因、长期服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等情况,处境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里的有特殊困难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并且应当与无力抚养子女有因果关系,虽有特殊困难但有能力抚养的,不得送养子女。第二,生父母送养子女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2)送养人送养子女必须为自愿。送养人自愿送养子女是指收养必须经未成年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同意,包括已经离婚的父母双方同意。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法律规定送养人必须作出送养后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后,才能送养子女。如果送养后又生育子女的,应当受到“超生”的相应处罚。(4)监护人送养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如果均属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便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生父母对该未成年人可能有严重危害的情况下,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