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均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如果子女随一方生活,则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即子女归父方抚养时,母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子女归母方抚养的,父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既愿意独立负担全部生活费,又有负担全部生活费能力的,也可以不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费具体分担,具体数额、给付办法、给付期限等问题自行协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判决。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