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读费用高昂的贵族学校,无抚养权一方必须分摊这笔费用吗?
发表时间:2010-12-15 16:18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来说,法院审理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子女的成长需要和家长的承受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子女处于以下几种情形,而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要求增加抚育费时,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若患病需要治疗,或要完成初等教育需要增加抚养费,除非义务方确无力支付,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会准予子女的要求,但涉及子女就读贵族学校的高额费用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均没有相关规定,主要应看给付抚养费方的经济能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可以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收入高低而有所增减的,收入提高时,子女或子女的监护方可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抚养费的数额;收入减少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向法院请求判决降低抚养费数额。因此若义务方经济能力足以支付,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子女的要求;若支付抚养费一方收入不高且本人又不愿承担,人民法院对子女的要求则不一定支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