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务,与已注册的、已初步审定的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属:厂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商标局将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公告。 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清;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销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 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