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 (2) 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3) 转让人用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4) 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限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者。 办理注册商标转让需提交以下手续: (1)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2)缴纳转让规费; (3)有关证明文件; (4)经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须附送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