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或者合同登记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2、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3、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4、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