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主办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哪些事项?
网站主办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