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哪些质量鉴定申请?
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下列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提出申请的条件的;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作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这里的“作出生效判定和决定”是指诸如法院、仲裁机构已作出判决、裁定,而争议双方没有提出上诉,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或者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情况。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