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10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保证,分支机构只有在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保证,这是因为它们均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担保法解释17条进一步规定,法人有授权但授权不明的,视为无限授权,保证有效,由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解释18条又规定,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以自己名义签定的保证合同统归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