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担保法》对于留置权的范围的规定有何不同?
发表时间:2010-12-17 16:40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物权法扩展了留置权的范围,将其扩展至一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场合(企业之间),仅在涉及自然人时限定动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担保法下,仅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情况,这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显然并不相称,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注意: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