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程序有何特殊规定?
刑事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不适用于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