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据此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限于请求的范围;二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格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的价格大致相等。保全的对象限于财物,包括金钱、物品及有价证券。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保全的财物应当是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虽然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在对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时,如果争议的标的物存在,应当针对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只有标的物不存在或者不宜直接对该物进行保全时,才可以对与本案标的物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的其他财物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