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应依《民事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的标准判断。即该谈话录音的取得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该谈话录音的取得是否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并非是判断该证据是否合法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