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作出裁判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即使发现确有错误,也不能随便再审改判,应严格依法立案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三种法定方式:(1)各级人民法院在接待申诉、信访和检查案件质量等活动中,发现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照上诉的规定决定提起再审的,依法应当有正式的司法文书,如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的裁定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决定书、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