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可否对当事人径行民事制裁?
发表时间:2010-12-20 00:06可以。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一审人民法院未作制裁,二审认为应当制裁的,可提出制裁意见,建议一审法院采取制裁措施。如一审法院仍不同意制裁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中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不是诉讼程序,因而不适用两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