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文即退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