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第一审法院能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