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宣告。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