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可以任意删除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或表演吗?
发表时间:2010-12-20 14:25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权利人(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因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任意删除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或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