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发表时间:2010-12-20 14:33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