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在出现哪些情况时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发表时间:2010-12-21 07:56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不按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上市的公司债券的期限届满进入还本付息阶段的; 4.发行债券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 5.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于公司被依法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必须进行清算,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债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当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时,对于第1、2种情形,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对于第3至6种情形,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并且将该决定和事实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