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